常州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无效宣告的程序
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像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流程
1.委托代理:5-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2.受理回执:约2-3个月
3.审查期限:12个月
三、所需资料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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