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的通知
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按照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境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 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从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jstd.gov.cn/)下载《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国家统一制定,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并作出承诺。
(四)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设区市科技部门据此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李天童
电 话:025-57715164
省商务厅服贸处联系人:刘 堃
电 话:025-57710281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人:汪志勇
电 话:025-83633300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赵淞冉
电 话:025-83501309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严 冬
电 话:025-83633406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联系人:陈海峰
电 话:025-83391028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 戴美想
电 话:025-85485901、85485928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附件:1、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4、2016年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5、2016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发
附件1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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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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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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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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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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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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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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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企业须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四、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五、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六、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八、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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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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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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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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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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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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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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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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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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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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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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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情况 |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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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大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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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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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学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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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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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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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化情况 |
上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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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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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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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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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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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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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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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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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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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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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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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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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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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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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ITO/BPO/KPO |
发包国别(地区) |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
实收外汇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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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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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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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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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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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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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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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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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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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省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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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
获奖年度 |
级别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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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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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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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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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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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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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写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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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16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9、企业2016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5),企业2016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等。
附件4
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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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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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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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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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保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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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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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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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与参保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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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16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表一:2016年企业总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企业申报数 |
1 |
企业年度总收入(第2行+第3行+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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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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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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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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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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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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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5行÷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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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6行÷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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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实际取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 |
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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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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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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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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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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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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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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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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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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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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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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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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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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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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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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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表二中“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合计”=表一第5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企业申报数。
2、表二中“实际取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合计”=表一第6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企业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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